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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您好,请问税务稽查我公司上游发票为虚开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7-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的公司面临税务稽查且上游发票被认定为虚开,首先需明确核心应对原则是立即停止使用该虚开发票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1. 若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公司与上游存在真实交易、对发票虚开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需收集真实交易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货物验收单等证据,向税务机关证明善意,争取免予处罚或仅补缴税款(无滞纳金)。
2. 若公司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仍接受:即存在与上游无真实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情形,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配合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争取从轻处罚。
3. 若公司完全不知情且无真实交易:即上游恶意虚开且未实际提供货物/服务,需立即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交无交易的证明材料(如内部采购记录、资金流水无对应支出等),证明自身无过错。
您的公司面临税务稽查且上游发票被认定为虚开,首先需明确核心应对原则是立即停止使用该虚开发票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1. 若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公司与上游存在真实交易、对发票虚开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需收集真实交易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货物验收单等证据,向税务机关证明善意,争取免予处罚或仅补缴税款(无滞纳金)。
2. 若公司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仍接受:即存在与上游无真实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情形,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配合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争取从轻处罚。
3. 若公司完全不知情且无真实交易:即上游恶意虚开且未实际提供货物/服务,需立即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交无交易的证明材料(如内部采购记录、资金流水无对应支出等),证明自身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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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公司上游发票虚开的问题,其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若您的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无主观过错),则不适用该条款的处罚;若公司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则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需承担上述罚款责任。同时,税务机关还会要求补缴虚开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因此,核心应对方向是证明自身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确定责任范围。
针对您公司上游发票虚开的问题,其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若您的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无主观过错),则不适用该条款的处罚;若公司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则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需承担上述罚款责任。同时,税务机关还会要求补缴虚开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因此,核心应对方向是证明自身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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